代理上诉人海口海甸岛公司与海南寰岛等公司7000万土地转让案

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对海甸岛公司、寰岛公司的诉请

    1995年12月,海南昌华房地产公司、海南省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建方实业公司之前身)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款7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甸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0年3月,昌华公司、建方公司变更诉请,要求判决涉案土地转让关系无效;由寰岛公司、海甸岛公司、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土地转让款7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决,解除涉案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甸岛公司将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至昌华公司、建方公司名下。
    海甸岛公司提起上诉,同时建方公司也提起上诉。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海甸岛公司上诉代理律师。 2003年1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昌华公司对海甸岛公司、寰岛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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