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诉人北京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华堂房地产公司690万元案

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上诉人胜诉

    1995年9月,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开发建设大红罗厂危房改造区协议书》。签约后,华堂房地产公司共投入资金1040万元。嗣后,因各种原因影响了双方的合作。于1997年3月20日签订了《关于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大红罗厂危房改造区合作项目的协议书》,之后华堂公司拿到了第一期返还款350万元。因华堂公司一直未收到其余690万元,遂将北京首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厂桥街道办事处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690万元及利息。
    两原审被告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第二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2003年8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具有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资格,据此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免除某街道办事处向华堂房地产公司返还投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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