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国银投资公司与中粮国际运输公司1000万股权转让案

原告胜诉

    2001年12月24日,国银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签订《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将其持有的大连某公司的法人股5200万股转让给国银投资有限公司,国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并且由国银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以解除其所持大连某公司法人股中5000万股之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质押权及广州中院查封、冻结措施的义务。之后,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了《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书》及其附件,并将系争股权另行转让。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国银投资有限公司,将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诉至北京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书》及其附件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要求第三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1月,法院判决认定被查封的股权不能转让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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