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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招商局某公司与深圳农业银行400万美元借款案 被告一审、二审胜诉,避免了100余万美元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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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招商局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曾在1992年6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5.4:1时,向深圳农业银行借款400万美元,期限三个月。双方约定,由招商局贸易实业公司用24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作为担保。贷款期限届满,招商局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深圳农业银行在人民币大幅度贬值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招商局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偿还400万美元贷款及利息。康达律师接受了被告招商局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庭代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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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