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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某公司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美元借款合同纠纷 免除被告1000万美元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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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海南华侨公司向长城公司借款1000万美元,由金都侨业公司用阳光广场的房产作担保。为配合实现担保,阳光广场项目产权人金马公司将阳光广场面积8399.01平方米物业以1000万美元价格预售给长城公司,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明确该房款业已付清。1997年7月20日,某公司、海南华侨公司和金都侨业公司达成协议:各方对之前的合作项目的帐务进行清查,海南华侨公司向长城公司1000万美元的借款,到期后由某公司负责偿还。后该笔借款实际是由海南华侨公司自己偿还的。2002年6月,海南华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偿还1000万美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海南华侨公司偿还1000万美元及利息,金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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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