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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4700万信用证担保案申请再审 申请成功,指令再审,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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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996年间,某集团委托某轻工公司代为向原告一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始,被告之一的工作人员李某为该集团出具了6份《见证意见书》,原告因此先后开立了数十单信用证,涉及金额约8000多万美元。后因该集团涉嫌信用证诈骗最终丧失偿还能力,造成原告损失47,212,337.82元。为此该银行诉请该案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某省中院、高院两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见证意见书》构成开证担保,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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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