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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某银行分行6000万元借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 暂缓执行,提审,撤销终审判决,改判减少4000多万元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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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某银行由于600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不服某高院终审判决,委托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终审判决某银行在借贷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对6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达律师代理后并提出申请后,最高法院在1998年作出第一次暂缓执行、指令复查决定。某高院在复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恢复执行。康达律师在1999年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和再审,最高法院1999年第二次决定暂缓执行,同时调卷审查,并于2001年9月,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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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