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告某银行分行6000万元借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

暂缓执行,提审,撤销终审判决,改判减少4000多万元赔偿

    1998年某银行由于600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不服某高院终审判决,委托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终审判决某银行在借贷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对6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达律师代理后并提出申请后,最高法院在1998年作出第一次暂缓执行、指令复查决定。某高院在复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恢复执行。康达律师在1999年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和再审,最高法院1999年第二次决定暂缓执行,同时调卷审查,并于2001年9月,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提审认为,某银行在该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主要过错,仅需承担次要责任。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高院的判决,某银行仅需承担借款本金部分40%的赔偿责任。
    该案从申请再审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前后历时将近5年时间。康达律师曾两次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某银行的合法利益。为该银行减少了400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

       
 相关链接
康达部分案例
       

康达案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