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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反诉原告解放军某部与两公司9427万本诉、1200万美元反诉工程款案 高院、最高院两审,最高检抗诉再审,驳回本诉。判决反诉被告赔偿1227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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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北京兴隆公司由于建筑工程款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款9427万元人民币。康达律师接受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的委托出庭代理此案。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和判断,康达律师向北京高院提起反诉,要求兴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9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经过法庭的审理,最终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兴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兴隆公司应向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27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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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