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代理原告保利科技公司与北京金马公司2000万美元房产交易案 高院及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交付物业或者退回2000万美元购房款 |
||||||||
1993年3月21日、6月3日,北京金马公司和其汇公司签署协议,双方合作开发阳光广场项目,金马公司就此合作事项作出了《声明》。1994年12月3日,保利公司与金马公司、其汇公司协商一致,由保利公司与金马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保利公司一次性付款2000万美元,购买阳光广场C座,总面积22750平方米,交房日期为1996年8月31日。1994年12月7日,保利公司依合同约定将2000万美元购房款汇入其汇公司的帐户。但是,1996年8月31日,金马公司未能如期交房。 |
||||||||
|
||||||||
![]() |
![]()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