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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上海金马公司与上海金桥公司333万美元土地转让费案 以原告撤诉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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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桥联合投资开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第二期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其补偿费333.5242万美元及罚金。康达上海分所律师接受上海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对原告转让土地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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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