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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企业集团1700万元贷款担保案 判决某企业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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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上海分行1997年向上海某公司发放1400万元贷款,由借款人的股东上海某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自1997年起即开始拖欠利息,某银行于2000年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700余万元,并委托康达上海分所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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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