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告恒德方公司与上海兰生房产公司兰生大厦房产租赁案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恒德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方公司”)与上海兰生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公司”)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于2001年6月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恒德方公司应支付对方2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兰生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
    恒德方公司与兰生公司于2000年10月签订办公房租赁合同,租用兰生大厦面积为565平方米的办公房,租期26个月,从2000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其中2000年10月16日至2000年10月31日为免租装修期。恒德方公司因兰生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办公房交付装修,于2000年10月31日提出解除合同(起租期前一天),而兰生公司则于2000年11月1日复函要求恒德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之后,因两家公司不能就退租事宜达成一致,兰生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恒德方公司支付2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按照合同的规定),并承担兰生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
    恒德方公司因为从未实际使用过兰生公司的办公房,对一审判决其赔偿全部租期26个月租金不服进行上诉,并转委托康达上海分所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2001年11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兰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兰生公司负担。恒德方公司自愿支付对方3个月的租金。至此,恒德方公司一审败诉的局面得到了彻底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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